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委的领导,实现党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椐《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思想、组织保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第三条 学校党委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民办学,依靠全体教职工办学,努力办好应用型本科教育,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区域经济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党委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办学、依法办校,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创新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一章 党委职责
第六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第七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二级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保党的先进性。
第九条 积极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以扩大党内民主,定期征求基层党员对学院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增进党内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学习、讨论的环境。
第十一条 坚持和巩固马列主义在学校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师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师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实践者;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领导学校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成设;领导学院人民武装和保卫工作,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
第十三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定期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经常向民主党派代表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
广东白云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院党委会会议规定如下:
(一)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权限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四)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检察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董事会、校长对本校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协调好学校党委、行政、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八)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十)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组织的领导机构 和决策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广东白云学院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为了使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椐《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一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第二条 根椐董事会提出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第四条 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 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第八条 讨论决定和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章 党委会议题
第一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协商后提出。党委委员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论证材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讨论。
第三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天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并通知开会时间、地点、会前,分管校领导应就议题涉及自已分管工作的内容与书记充分沟通。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第一条 党委会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需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第二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党委会议的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讨论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凡属党委会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集体决议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请求裁决。
第五条 党委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六条 党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要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属于保密的会议和情况,末到会的党委委员由书记或责成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党委会决议。
第八条 党委做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九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根据需要,可以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会议决定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党委办公室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要急重要情况,来不急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一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二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椐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党组织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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