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是毕业生档案及户口去向的重要凭证,为规范《报到证》操作,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 《报到证》由广东省教育厅统一打印,由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负责领回,并造册登记,发放各院系(中心),由各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发放。
第二条 每年6月份毕业当天为《报到证》发放时间,毕业生凭身份证和毕业证领取《报到证》,禁止代领。各毕业班辅导员在毕业当天发放完后,必须将剩余未发的报到证交回就业与实习指导中心保管。
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凭《报到证》办理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等迁移手续,报到证不得代领。
第四条 《报到证》是毕业生档案户口去向的重要凭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条 报到证上已经注明报到时间,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去报到,延迟报到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报到证的重新申请:毕业当年至第二年6月30日前,丢失报到证者,可提出书面申请,各院系(中心)同意后,上报广东教育厅审核同意重新打印,超过规定时间广东省教育厅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