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白云学院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依照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促进自身成长成才,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学校团委及学校团委授权的社团联合会、二级学院、教学部门、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五条 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及学校团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围绕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提升同学综合素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
第八条 学学校团委履行全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定期对各学生社团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对全校的学生社团进行登记管理,并指定专职干部负责校学生社团工作。社团联合会负责校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由一名主席团成员担任社团联合会理事长,配合学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协调各学生社团活动与学生会各部门工作;
(二)定期调研学生社团发展情况,向学校建言献策;
(三)组织社团联合会干部成立督查小组,监督检查学生社团日常活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及职能处室党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其中,艺术团、民乐协会、礼仪队、电视台、广播台、爱乐协会、吉他协会等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凡未有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的学生社团均不得进行注册和年审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学术科技类和体育竞技类社团需由学科专业直接对口的二级学院、教学部门担任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不可随意调换;其他类型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鼓励由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所在学院担任 。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年审等日常工作;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四)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优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干部培养及业务培训工作;
(七)承担全校学生社团整体性活动平台搭建对外宣传等工作 ;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应建立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要求活动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应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社团每年一次的招新活动,统一由学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协调安排招生时间与场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新。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会员自筹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和会员自筹经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和会员自筹前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和会员自筹费用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学术科技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实践类、文化艺术类四大类。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统一注册年审注销工作;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注册年审注销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成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校园文明风尚的学生社团;
(二)不得成立以生源地来源为主要构成的学生社团;
(三)企业社会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等,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同意,报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学校鼓励成立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
(五)除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外,不予审批成立与现有社团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依兴趣爱好自愿自发组成;
(二)具有规范完备的学生社团章程;
(三)有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和明确的业务指导教师;
(四)发起人30人以上,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须经过业务指导单位初审、校团委复审、社团成立答辩会、试运行(一年)社团终审答辩会和校园网公示等流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须在成立时注册,每年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定期完成年审工作,年审未通过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或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学生社团将被视为自动注销 。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惩处需由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联合会提请启动相应程序,经校团委讨论出具审议意见,再出具处罚通知 。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惩处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责令停止活动;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限期换届;
(六)强制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 社团运营出现重大变故的;
(六)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八)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须是我校全日制的在校学生,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履行成员义务,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商讨社团发展;
(七)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干部指社团主要负责人和下设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全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业成绩优异,任期一年,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
学生社团聘任的干部应在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不得担任社团干部;被强制注销的相关学生社团干部或有关责任成员当年不得继续参加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参评当年学校学生社团活动方面的所有奖项 。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社团团组织架构,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团委,归校团委直接管辖,主要统筹社团团支部建设和管理各学生社团内部团员人数达到三人或三人以上,须在社团内部成立团支部,社团团支部接受社团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团委(团总支)共同领导,团支部书记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学生社团团支部依照团章开展活动 。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团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指导社团团支部的基础团建工作;
(二)统筹社团团支部推优评优表彰等工作;
组织社团团干培训工作,促进支部建设 。
第三十四条 社团团支部暂不涉及团籍注册工作,团员只在班级团支部注册,社团团员是一个团籍两种身份,不仅是班级团支部成员,同时也是社团团支部成员,参与两个支部的活动团费只在班级团支部收缴,不重复收缴团费 。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爱国守法,敬业爱生,维护国家和学校声誉,未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学生社团顾问如有特殊情况,须按程序报批 。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及其它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提供学生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在活动场地、活动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推进建设学生社团活动中心,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四十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学校团委批准,并由社团联合会向省学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要严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与校外团体、单位,特别是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的,或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要认真审核学生社团举办的大规模社会调查、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和报告会等活动,严格把关,并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开展违背其宗旨和超出其活动范围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网站(主页)以及社团微信公众平台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办法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主页)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第四十五条 要把学生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情况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纳入到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之中,具体按《广东白云学院综合测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提交书面申请,递交活动策划书;
(二) 书面申请必须经由社团指导老师、业务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学校团委批准;
(三) 活动后对活动进行总结、宣传报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相关资料至社团联合会。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向业务指导单位划拨学生社团工作专项经费,业务指导单位可依据承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学生社团活动的具体情况核算到指导教师进行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拨款,社团若接受社会赞助,须符合学校财务和校园活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学生社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社团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资产学生社团应公开往来账目,接受师生监督,报校团委备案 。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会费。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规范的经费管理制度,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社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事宜,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社团管理细则 。
第五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社团实际制定社团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