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服务意识,有效地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与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学校内经学校有关部门任命或确认的学生干部,包括: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生党支部支委以上干部。

第四条 我校在各类学生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接受本规定的管理。学生处、团委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班级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需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觉悟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严以律已,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语言表达与公关能力和文字概括能力,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4.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动机端正,责任心强、组织集体观念浓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

5.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参与健康、高雅的业余活动,自觉抵制腐朽的生活方式。

6.在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内任职;按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经基层推荐,组织考察,选举产生或正式任命。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采取自荐、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1.学生自荐:向校院有关领导递交自荐书。简介兴趣爱好、专长、优缺点,以往工作经历,表达担任学生干部的愿望和参与管理的信心。

2.组织推荐:在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组织纪律性、办事能力、学习成绩等的基础上,推荐品学兼优的学生。

3.民主选举:推荐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 校团委每四年换届改选一次、学生会每两年换届改选一次。凡作为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的候选人,必须征得所在学院同意,经校团委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审批。其它各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年换届改选一次。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应向上级组织请示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被提名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学生干部的有关条件进行考核,重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九条 理论学习及业务培训。发挥党校、团校的作用,把积极要求入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推荐到党校学习,进行重点培养;组织参加团校学习,加强团学组织工作秩序培训,促进学生干部理论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与完善。明确自我锻炼的方向与途径,形成以讲座、新老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为主要形式,结合实践活动的理论学习及业务培训模式。

第十条 开展谈话教育。学生干部定期向校团委、学生会汇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学生干部应注重自我锻炼,自觉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干部到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先进单位、共建协作单位参观、考察,参与青年志愿者的“三下乡”活动和社会调研活动。通过深入了解社会生活,培养学生干部吃苦耐劳、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良好品德;培养学生综合组织能力,树立奉献自己、服务他人的意识。

第十二条 正确使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鼓励学生干部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工作。在明确各级学生干部职责的基础上,让学生干部在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2.贯彻执行各级组织的有关决定,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执行所在学生组织的章程或条例,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5.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6.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2.主动积极向各级主管部门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各级团学组织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5.评优或就业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情况优先考虑;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方式和要求

1可采取学生干部述职、民主评议等考核方式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2、考核学生干部要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六条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2.各学生社团干部由负责业务指导的处、室、学院考核,考核结果报团委备案。

3.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由二级学院党支部、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报党总支、团委备案。

4.各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报团总支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

第十八条 对学生干部采取奖励和处理并重的原则。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将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和“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或免职。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违反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

3.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者或学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达不到本班前50%名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

5.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者。

6.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7.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8.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3次者。

9.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 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二条 本条例自201710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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