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实习教学基地是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解决学生实习教学、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扩展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做好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教学基地是指能够接受我校学生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与我校有科研教研合作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发展成为我校的实习教学基地:

1.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在行业上属于中等规模以上;

3.能够提供与我校专业对口的岗位群,能接受我校若干名以上学生实习;

4.能够提供更多的校企合作空间(如科研、教研项目等)。

其中1至3项为必备条件,第4项为可选条件。

第二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开发是我校学生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校企合作工作的重点内容,各职能处室、各院均有责任参与实习教学基地的开发,由教学副校长负责牵头统筹全校实习教学基地的开发和管理。

第三条  各院根据每年专业建设和学生实习的需求开发实习教学基地,保证每年有所增长,能够满足每年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的需求,将实习教学基地的开发和管理与我校每年教学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中。

第四条  实习教学基地协议的签订由各院长签署,根据需要确定加盖院或学校公章。需加盖院公章由教务处审核;需加盖学校公章由教务处审核后送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协议书有效期一般为2~3年。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事业单位存档,一份留院存档,一份在协议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送教务处存档。

第六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挂牌由各院负责,教务处负责统筹牌子的制作,各院按照“实习教学基地挂牌申请工作程序”,提前20个工作日向教务处申请。

第七条  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由各院负责。各院根据每年专业建设和学生实习工作的要求,制订年度实习教学基地开发计划。各院应加强与实习就业的联络,每个实习教学基地应明确校内联络人(可以是系主任也可以是学生生产实习或毕业实习的指导教师),定期与实习教学基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保证每个实习教学基地都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断开拓校企合作新形式。

第八条  由教务处对各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遇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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